按照“北京市+字号+公证处”样式重新命名,新名称体现各公证处层级、执业区域、法律地位平等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创建于1950年的“北京市公证处”昨日告别了自己使用了50多年的旧名称,开始使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新名称执业,与此同时,全市25个公证处负责人也从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董春江手里,接过了已通过核定新名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董春江说,新的公证机构名称更加直观地体现了全市公证机构设立层级、执业区域和法律地位同一的特点。
公证处名称告别区划
董春江说,公证机构新名称中不再含有北京市各行政区划的名称或与之近似的文字。按照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要求,北京市公证机构统一按照“北京市+字号+公证处”的样式重新命名。
按照《北京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规定,“全市公证机构统一在一个层级上设立,北京市作为一个公证执业区域,全市公证机构平等执业,依法办理公证业务”。
各公证处业务范围相同
北京市公证员协会会长王士刚说,1995年公证改革前,只有市级公证机构可办理全市范围内的业务,区县的公证机构只能办理本地区内的业务。不过在法律效力上,市级和区县级公证机构所没有不同。虽然公证改革后,全市各公证处业务范围已经没有区别,但人们还是习惯性地认为,各区县只能受理本地区业务,对其法律效力也缺乏认同。新名称可以扭转人们的这一思维惯性。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董春江举例说,“密云县公证处和延庆县公证处分别更名为‘渔阳公证处’和‘夏都公证处’,与北京市公证处新名称‘方圆公证处’没有任何级别上的差异。”
公证书法律效力不变
董春江同时表示,虽然全市公证机构的名称变更了,但公证机构依法行使证明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也没有变。